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光耀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770873-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京04民初496號 |
案號 | (2020)京04執(zhí)7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1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北京光耀東方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營業(yè)部借款本金余額121 250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罰息和復利(利息分以下二段:1.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利息為14 673 730.55元;2.以本金119 500萬元為基數(shù),自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止,按照年利率6.86%的標準計算;罰息分以下三段:1.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止,罰息為170 070.84元;2.以逾期本金1750萬元為基數(shù),自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止,按照年利率10.29%的標準計算;3.以逾期未還的全部本金為基數(shù),自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五年以上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40%再加收50%的標準計算,該利率按年每年十月二十四日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調整;復利以未付利息為基數(shù),自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五年以上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40%再加收50%的標準計算,該利率按年每年十月二十四日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調整); 二、被告北京光耀東方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營業(yè)部律師費損失120萬元; 三、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營業(yè)部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西三環(huán)北路100號的11套房產以及3處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證》號分別為:X京房權證海字第288844號、第288812號、第288808號、第336476號、第276994號、385158號、第385160號、第277020號、第337800號、第295155號、第277010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分別為:京海其國用(2012出)第0700284號、第0700289號、京海其國用(2011出)第0700677號;《不動產登記證明》號分別為:京(2017)海不動產證明第0036899號、第0036896號、第0036898號、第0036882號、第0036886號、第0036884號、第0036888號、第0036880號、第0036887號、第0036928號、第0036878號)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營業(yè)部對被告北京光耀東方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營業(yè)部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西三環(huán)北路100號的4套房產以及2處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證》號分別為:X京房權證海字第301535號、第302095號、第277006號、第276999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分別為:京海其國用(2012出)第0700290號、京海其國用(2011出)第0700676號;《不動產登記證明》號分別為:京(2017)海不動產證明第0036890號、第0036891號、第0036901號、第0036902號)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營業(yè)部對被告北京光耀東方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被告北京光耀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石家莊華穎威秀商貿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光耀東方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被告聊城市裕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紀天樂美博匯商貿有限公司、被告李貴杰、被告北京華億安順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鼎成時代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海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大同鑫城商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就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被告北京光耀東方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對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營業(yè)部所負擔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六、被告北京光耀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石家莊華穎威秀商貿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光耀東方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被告聊城市裕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紀天樂美博匯商貿有限公司、被告李貴杰、被告北京華億安順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鼎成時代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海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大同鑫城商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北京光耀東方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追償; 七、駁回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營業(yè)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 182 217元,保全費10 000元,由被告北京光耀東方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光耀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石家莊華穎威秀商貿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光耀東方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被告聊城市裕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紀天樂美博匯商貿有限公司、被告李貴杰、被告北京華億安順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鼎成時代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海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大同鑫城商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