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越公(靈)行罰決字[2019]5480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紹興市新安物業(yè)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8月至今,紹興市新安物業(yè)有限公司雇傭孟凡伍,而未按時將孟凡伍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未告知孟凡伍主動申報居住登記。2019年10月12日上午9時許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紹興市新安物業(yè)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工商銀行紹興分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0-12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靈芝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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