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易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賢明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974607-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4069號 |
案號 | (2016)粵0104執(zhí)318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發(fā)布日期 | 2016-11-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州易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299600元及利息(以299600元為本金,從2014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1.9%計至判決限定還款之日止)給原告張煒。 二、駁回原告張煒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884元、公告費166元(原告已預付),均由被告廣州易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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