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博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汪憲政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232040-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金商初字第00092號 |
案號 | (2016)蘇0831執(zhí)23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金湖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27 |
發(fā)布日期 | 2016-07-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博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江蘇常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借款本金296萬元,利息和罰息38.628萬元(計算至2015年2月4日)及按照約定的每日萬分之五支付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和罰息。 二、被告江蘇金聯(lián)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李曉東、汪憲政對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案件受理費3357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34170元,由三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3570元。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及賬號:江蘇省淮安市農行城中支行,341201040002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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