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慶濤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150069****706H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冀0403民初46號 |
案號 | (2020)冀0403執(zhí)133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邯鄲市金中日增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7551316.55元及利息、罰息(以本金25000000元為基數(shù),依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期限自2017年5月22日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邯鄲市鴻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林州市八建勞務有限公司、山東慶濤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興歡慶、王金剛、高慶濤、賈紅英、王麗平、興志勇、郭茜茜、賈向國、張輝、張德維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9556元,公告費710元,共計180266元,由被告邯鄲市金中日增貿易有限公司、邯鄲市鴻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林州市八建勞務有限公司、山東慶濤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興歡慶、王金剛、高慶濤、賈紅英、王麗平、興志勇、郭茜茜、賈向國、張輝、張德維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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