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綠葉化妝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00072****877H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粵0111民初1569號 |
案號 | (2021)粵0111執(zhí)282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廣東綠葉化妝品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李劍清160263.9元及利息(利息以160263.9元為基數,按月息2%自2019年2月1日起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潘英條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潘英條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廣東綠葉化妝品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210元,由被告廣東綠葉化妝品有限公司、潘英條負擔(原告李劍清預交的4210元受理費本院無須退回,被告廣東綠葉化妝品有限公司、潘英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李劍清421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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