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臨市監(jiān)處〔2020〕112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房地產(chǎn)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yè)、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在規(guī)劃或者建設中,沒有在廣告中注明的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fā)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nèi)消除影響,并建議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處以罰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0-22 |
決定機關 | 臨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方岸星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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