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桂林市澤霖賓館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5030075****520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桂0305民初2591號 |
案號 | (2020)桂0305執(zhí)68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桂林市七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原告廣西桂林漓江農村合作銀行下屬大河支行與被告桂林市康居電器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361302170665527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桂林市康居電器貿易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廣西桂林漓江農村合作銀行借款本金90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截至2019年9月8日的利息、罰息、復利共計1 070 500.81元。今后的利息、罰息、復利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另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原告廣西桂林漓江農村合作銀行有權對被告桂林帝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下列房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房產的價款在上述第二項債務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具體為:1.位于桂林市七星區(qū)臨江路186-1號5-8樓非住宅(房產證號:桂林市房權證七星區(qū)字第30478450號);2.位于桂林市七星區(qū)臨江路186-1號1至4層局部5層非住宅(房產證號:桂林市房權證七星區(qū)字第30478449號); 四、原告廣西桂林漓江農村合作銀行有權對被告申喜娟持有的桂林先特環(huán)境設備有限公司1 170萬元股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股權的價款在上述第二項債務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原告廣西桂林漓江農村合作銀行有權對被告史俊軍持有的桂林先特環(huán)境設備有限公司30萬元股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股權的價款在上述第二項債務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六、被告桂林市澤霖賓館管理有限公司、申衛(wèi)江、黃翠富、陳玲玲、黎明、申喜娟、史俊軍、黎江對被告桂林市康居電器貿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桂林市澤霖賓館管理有限公司、申衛(wèi)江、黃翠富、陳玲玲、黎明、申喜娟、史俊軍、黎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桂林市康居電器貿易有限公司追償; 七、駁回原告廣西桂林漓江農村合作銀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費81 598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0 799元(原告已預付),由桂林市康居電器貿易有限公司、桂林帝苑酒店有限公司、桂林市澤霖賓館管理有限公司、申衛(wèi)江、黎江、黃翠富、陳玲玲、黎明、申喜娟、史俊軍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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