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桂林市澤霖賓館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5030075****520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桂0329民初313號 |
案號 | (2020)桂0329執(zhí)4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資源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資源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黎明向原告廣西資源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借款本金250萬元及利息94 154.99元(上述利息已計算至2019年1月14日,從2019年1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約定另行計算); 二、被告黎明屆期未履行上述義務,原告廣西資源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就被告桂林市興化海綿有限公司所有的,記載于編號355602182023022-2《抵押物品清單》中位于桂林市象山區(qū)安家路7號辦公及集體宿舍綜合樓證號為桂林市象山區(qū)字第30383671號的房產和位于桂林市象山區(qū)安新南路222號證號為桂市國用(2008)第002460號、002459號的土地(具體詳見抵押物清單)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黎明清償; 三、被告桂林市興化海綿有限公司清償債務后,有權向被告黎明追償; 四、被告申衛(wèi)江、黎江、陳玲玲、桂林帝苑酒店有限公司、桂林市康居電器貿易有限公司、桂林市澤霖賓館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申衛(wèi)江、黎江、陳玲玲、桂林帝苑酒店有限公司、桂林市康居電器貿易有限公司、桂林市澤霖賓館管理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黎明追償。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逾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27 553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3 777元,由被告黎明、桂林市興化海綿有限公司、申衛(wèi)江、黎江、陳玲玲、桂林帝苑酒店有限公司、桂林市康居電器貿易有限公司、桂林市澤霖賓館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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