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張環(huán)罰字〔2018〕45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內容 | 罰款30萬元,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2-24 |
決定機關 | 張家港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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