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恒隆源典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965835-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509民初1729號 |
案號 | (2019)蘇0509執(zhí)425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市多芬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吳江市鑫源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5393584.73元,并償付代償期間利息損失(以本金5393584.73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倍自2015年10月27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吳江市多芬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吳江市鑫源擔保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126700元;三、被告蘇州恒隆源典當有限公司、吳江市科英斯通商貿有限公司、蘇州博融創(chuàng)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陸亞英、陸海英、馮冰凝、陸國華對被告吳江市多芬商貿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在780萬元范圍內、第二項債務及本案訴訟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四、被告姚宏斌對被告陸亞英的上述第三項保證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2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55760元,由被告吳江市多芬商貿有限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10555301040017676;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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