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省群普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汪純立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6031608-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錫法商初字第00462號 |
案號 | (2016)蘇0205執(zhí)183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0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四川省群普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共同向無錫巨龍硅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200879.8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汪純志在抽逃出資1600萬元本息范圍內(nèi)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四川省群普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汪純立在抽逃出資18萬元本息范圍內(nèi)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四川省群普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4314元,公告費600元,兩項合計4914元,由群普公司、汪純立、汪純志共同負擔(巨龍公司同意其預交的上述訴訟費用4914元本院不再退還,由群普公司、汪純立、汪純志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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