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市凱豐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鄭柏連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605442-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粵0111民初8815號 |
案號 | (2017)粵0111執(zhí)477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發(fā)布日期 | 2017-08-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州市凱豐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國分4期共同向原告五華縣天鴻裝飾工程部支付1165520元;第一筆被告廣州市凱豐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國在2017年3月25日前共同向原告五華縣天鴻裝飾工程部支付200000萬元;第二筆被告廣州市凱豐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國在2017年6月25日前共同向原告五華縣天鴻裝飾工程部支付300000元;第三筆被告廣州市凱豐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國在2017年9月25日前共同向原告五華縣天鴻裝飾工程部支付365520元;第四筆被告廣州市凱豐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國在2017年12月25日前共同向原告五華縣天鴻裝飾工程部支付300000元。 二、若兩被告廣州市凱豐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國任何一期沒有支付,原告五華縣天鴻裝飾工程部都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主張逾期利息,利息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三、兩被告履行完第一項約定的付款義務后,原被告雙方因本案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終結。 四、本案訴訟費7650.5元由兩被告廣州市凱豐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國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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