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偉恒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5010009****771C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黔23民終1482號 |
案號 | (2021)黔2323執(zhí)272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普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發(fā)布日期 | 2022-01-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建偉恒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凱普康(福州) 股份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楊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原告黃華工程款1724992.2元,并自2019 年 4 月 8 日起按年利率 3.85%計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被告普安縣城市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在欠付被告福建偉恒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價款范圍內(nèi)承擔給付責任。 二、被告福建偉恒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凱普康(福州) 股份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楊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原告黃華鑒定費 15000 元。 三、被告福建偉恒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凱普康(福州) 股份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楊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原告黃華工程履約保證金 2023666.34元, 并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4%計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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