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惠州市瑞創(chuàng)億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300MA****E04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粵1972民初12763號 |
案號 | (2022)粵1972執(zhí)789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5-12 |
發(fā)布日期 | 2022-06-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1620223606375】。 一、限被告惠州市瑞創(chuàng)億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東莞市康圣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083083.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8201.53元為基數(shù),從2020年11月1日起;以677215.7元為基數(shù),從2020年12月1日起;以300050.05元為基數(shù),從2021年1月1日起;以326517.15元為基數(shù),從2021年2月1日起;以279955.85元為基數(shù),從2021年3月1日起;以134022元為基數(shù),從2021年4月1日起;以57121.3元為基數(shù),從2021年6月1日起;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張先鋒對本判決第一判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東莞市康圣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為24030.02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9030.0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東莞市康圣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負擔392.38元,由被告惠州市瑞創(chuàng)億科技有限公司、張先鋒負擔28637.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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