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春天噴氣織造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文榮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861765-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508民初3479號 |
案號 | (2016)蘇0508執(zhí)244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市春天噴氣織造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向原告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歸還貸款本金人民幣2723641元及利息(含罰息、復利)14231.02元(暫計算至2016年5月23日,之后利息、罰息、復利按原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吳江市鑫源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吳江市春天噴氣織造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吳江雄鼎織造有限公司對被告吳江市春天噴氣織造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沈文榮、陳秋妹共同對被告吳江市春天噴氣織造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703元,減半收取14351.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9351.5元,由被告吳江市春天噴氣織造有限責任公司、吳江市鑫源擔保有限公司、吳江雄鼎織造有限公司、沈文榮、陳秋妹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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