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峰市監(jiān)罰決字【2017】第4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0.120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0.0800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4-11 |
決定機關(guān) | 邯鄲市峰峰礦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申延兵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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