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光盛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06****854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粵13民終2437號 |
案號 | (2021)粵1322執(zhí)391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博羅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0970213604717】。維持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2020)粵1322民初274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撤消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2020)粵1322民初274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曾平對深圳市寶生新能源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盛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貨款149800元、違約金44940元共計194740元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一審受理費2097.4元,由深圳市寶生新能源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盛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曾平負擔。二審受理費4194.8元,由曾平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如未按判決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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