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阮華金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9339844-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東商初字第00403號 |
案號 | (2016)蘇0623執(zhí)85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如東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06 |
發(fā)布日期 | 2016-11-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南通北達化工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393336元(393336元-200000元); 二、被告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南通北達化工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該利息以人民幣393336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236元,訴訟保全費人民幣2620元,合計人民幣985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負擔,與前款同期給付原告南通北達化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236元。(戶名:南通市財政局,賬號:471558227682,開戶行:中行西被閘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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