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新疆志強管業(yè)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650200MA****044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新0203民初1101號 |
案號 | (2019)新0203執(zhí)49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7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新疆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冷遠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崔廣太支付貨款87500元、利息4583.14元,合計92803.14元; 二、被告新疆志強管業(yè)制造有限公司對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崔廣太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6.24元、公告費710元、郵寄送達費169.60元,由原告崔廣太負擔31.25元,被告冷遠裴負擔2984.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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