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禪稅罰〔2021〕2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所屬期2018年11月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未按期進行申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對你單位處以罰款21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2-07 |
決定機關(guān) | 國家稅務(wù)總局佛山市禪城區(qū)稅務(wù)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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