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稅三稽罰[2019]144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四賢茶業(yè)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從葛垟茶葉生產基地拉回的機器設備閑置未用,2016年計提折舊176112.48元,2017年計提折舊176046.85元未作納稅調整,影響當期損益,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你公司2016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609631.9元,經查核實應納稅所得額-433519.42元(-609631.9+176112.48),2017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1898296.61元,經查核實應納稅所得額-1722249.76元(-1898296.61+176046.85);2016年12月研發(fā)人員勞務費和獎金支出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2975元,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800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8175元。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及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公司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18175元50%的罰款計9087.5元,對你公司2016年-2017年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處以10000元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2-04 |
決定機關 | 溫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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