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市錦江旅游客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邵祥明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828480-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206民初4544號 |
案號 | (2018)蘇0206執(zhí)221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確認無錫市惠山區(qū)錦江中小學生接送服務中心結欠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誠業(yè)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021095.89元、律師費218821元,合計5239916.89元; 二、確認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誠業(yè)支行有權在上述第一項債權及本案訴訟費53927元范圍內對登記在無錫市惠山區(qū)錦江中小學生接送服務中心名下的車牌號分別為蘇B86910號、蘇B88876號、蘇B88877號、蘇B86837號、蘇B86872號、蘇B88832號、蘇B86873號、蘇B88857號、蘇B88837號、蘇B88862號、蘇B88861號、蘇B88871號、蘇B88869號、蘇B88873號、蘇B88872號、蘇B88878號、蘇B88875號、蘇B88880號、蘇B88879號、蘇B88882號、蘇B88881號、蘇B88885號、蘇B88883號、蘇B88887號、蘇B88886號、蘇B88890號、蘇B88889號、蘇B88895號、蘇B88893號、蘇B88892號、蘇B88896號、蘇B88898號、蘇B88897號、蘇B88900號、蘇B88899號、蘇B88902號、蘇B88910號、蘇B88911號、蘇B88912號、蘇B88901號、蘇B88903號、蘇B88907號、蘇B88905號、蘇B88909號、蘇B88908號、蘇B88915號、蘇B88917號、蘇B88916號、蘇B88919號、蘇B88918號、蘇B88921號、蘇B88920號、蘇B88923號、蘇B88922號、蘇B88927號、蘇B88926號、蘇B88929號、蘇B88928號、蘇B88931號、蘇B88930號、蘇B88936號、蘇B88932號、蘇B88938號、蘇B88937號、蘇B88955號、蘇B88951號車輛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三、確認邵祥明、何美娟、邵云對無錫市惠山區(qū)錦江中小學生接送服務中心的上述第一項債權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無錫市錦江旅游客運有限公司對無錫市惠山區(qū)錦江中小學生接送服務中心的上述第一項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駁回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誠業(yè)支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857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900元,合計54470元,由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誠業(yè)支行負擔543元,由無錫市惠山區(qū)錦江中小學生接送服務中心負擔53927元,邵祥明、邵云、何美娟對此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無錫市錦江旅游客運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款已由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誠業(yè)支行預交,無錫市惠山區(qū)錦江中小學生接送服務中心、無錫市錦江旅游客運有限公司、邵祥明、邵云、何美娟應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直接支付給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誠業(yè)支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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