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市錦江旅游客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828480-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211民初2123號 |
案號 | (2016)蘇0211執(zhí)156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09 |
發(fā)布日期 | 2016-10-13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無錫市錦運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無錫市濱湖區(qū)匯昌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罰息(罰息以1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4%計付)。 二、被告無錫市錦運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無錫市濱湖區(qū)匯昌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47000元。 三、被告邵祥明、邵云、無錫市錦江旅游客運有限公司對被告無錫市錦運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23元減半收取7112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2112元,由被告無錫市錦運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邵祥明、邵云、無錫市錦江旅游客運有限公司負擔。該款已由無錫市濱湖區(qū)匯昌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預交,無錫市錦運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邵祥明、邵云、無錫市錦江旅游客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無錫市濱湖區(qū)匯昌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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