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2019)甬象生態(tài)二決字第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人民幣30000元并賠償象山華潤燃氣有限公司相應損失。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1-04 |
決定機關 | 象山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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