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諸公(消)行罰決字〔2017〕012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諸暨雄風百貨廣場有限公司消防設施、器材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諸暨雄風百貨廣場有限公司(諸暨市暨陽街道艮塔路28號)消防設施、器材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決定給予諸暨雄風百貨廣場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責令限期改正并于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諸暨市農(nóng)業(yè)銀行紅旗路分行(帳號: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jié)算分戶))。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諸暨市公安消防大隊 2017年3月31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3-31 |
決定機關 | 諸暨市公安消防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陳金苗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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