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北赤東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6065110-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鄂11民終1556號 |
案號 | (2021)鄂1126執(zhí)15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蘄春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2019)鄂1126民初3879號民事判決; 二、湖北赤東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返還蔡盛融資款本金800萬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290萬元自2013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至還清之日止;本金280萬元系2013年10月起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至還清之日止;本金230萬元自2013年3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至還清之日止);湖北赤東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和蘄春縣赤東鎮(zhèn)人民政府已支付的440萬元,抵減上述利息; 三、駁回蔡盛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義務內容,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47000元,由蔡盛負擔36750元,由赤東 投資公司負擔1102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5056元,由蔡盛負擔16264元,赤東投資公司負擔487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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