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億豐新?lián)嵘虡I(yè)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21040005****972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遼0404民初2999號 |
案號 | (2021)遼0404執(zhí)恢19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被告沈陽億豐新?lián)嵘虡I(y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高曉秋房屋租金75065.64元及違約金[從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每日按8831.25元(2943.75*3)的萬分之二計付;從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每日按17662.50元(2943.75*6)的萬分之二計付;從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每日按26493.75(2943.75*9)的萬分之二計付;從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每日按35325元(2943.75*12)的萬分之二計付;從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每日按45260.16元(2943.75*12+3311.72*3)的萬分之二計付;從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每日按55195.32(2943.75*12+3311.72*6)的萬分之二計付;從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每日按65130.48元(2943.75*12+3311.72*9)的萬分之二計付;從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每日按75065.64(2943.75*12+3311.72*12)的萬分之二計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38元,由被告沈陽億豐新?lián)嵘虡I(yè)管理有限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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