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2020〕3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安全生產(chǎn)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決定對無錫范尼韋爾工程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08 |
決定機關(guān) | 無錫國家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無錫市新吳區(qū))應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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