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永一橡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52374****430B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魯0591民初2884號 |
案號 | (2020)魯0591執(zhí)64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永一橡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分行借款本金2950萬元;支付至2019年8月12日的利息207815.21元、復利359.61元;支付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9日的利息、復利(利息以未償還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4.785計算;復利以欠付利息為基數,按年利率4.785計算);支付自2019年8月30日至實際清償日的利息、復利(利息以未償還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7.1775計算;復利以欠付利息為基數,按年利率7.1775計算);二、被告山東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山東萬圣博化工有限公司、張學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永一橡膠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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