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湖路政罰〔2021〕39261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9月2日9時15分,浙EC8271自卸貨車(3軸)行經S306省道第二人民醫(yī)院路段時,經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梅溪龍港檢測站實施現場檢測:車貨總質量53.25噸。2021年9月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9月3日對嚴燕明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人民幣壹萬零壹佰貳拾伍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安吉安運渣土運輸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9-03 |
決定機關 | 安吉縣交通運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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