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安執(zhí)罰決字[2020]第09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運輸散裝物料的車輛,未采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 |
行政處罰內容 | 安吉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安執(zhí)罰決字[2020]第0911號當事人基本情況:安吉安運渣土運輸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523MA29JCOJOK(1/1);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昌碩街道勝利西路740號(范潭小區(qū));法定代表人:管超;聯系電話:13447164547?,F查明:當事人雇傭的駕駛員黃宇于2020年4月22日14時30分駕駛一輛白色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浙EC8519)運輸石子從安吉縣遞鋪街道博瑞建材廠出發(fā),途徑馬家村村道,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未采取密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于同日14時49分在安吉縣遞鋪街道南方水泥攪拌站向南150米處被執(zhí)法隊員查獲。證明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驗圖、現場照片、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復查照片、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明書、駕駛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調查(詢問)筆錄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湖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一款,構成運輸散裝物料的車輛,未采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行為?,F依據《湖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四款,給予當事人[處罰內容]的行政處罰。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工商銀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開戶名:安吉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城管局),賬號:120529********07538。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安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安吉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罰款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2020年04月30日安吉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30 |
決定機關 | 安吉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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