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523MA****UQ9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皖0122民初8557號 |
案號 | (2021)皖0122執(zhí)11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肥東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肥東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1二、被告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15000元、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3225元,合計18225元;三、駁回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對被告安徽星瑪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瑪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未名七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四、駁回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4642元,減半收取為1232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7321元,由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負擔634元,由被告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負擔1668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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