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錢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顧長程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57939207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3)威民一初字第66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16)魯10執(zhí)2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山東省威海市中級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04 |
發(fā)布日期 | 2016-09-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浙江錢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正國工程款2606520.87元; 二、被告浙江錢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浙江錢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652元,由被告浙江錢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浙江錢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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