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華冶鋼結構件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紅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018989-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川0115民初120號 |
案號 | (2017)川0115執(zhí)263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市溫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溫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10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重慶大安重型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重慶華冶鋼結構件制造有限公司、重慶睿安特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重慶睿安特盾構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黃小東借款本金300萬元; 二、被告重慶大安重型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重慶華冶鋼結構件制造有限公司、重慶睿安特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重慶睿安特盾構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黃小東借款本金300萬元的利息和違約金(以300萬元為基數,從2015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履行給付義務完畢時止); 三、被告王彬、盧雷穎、冷曉東對上述第一、第二判項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王彬、盧雷穎、冷曉東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重慶大安重型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重慶華冶鋼結構件制造有限公司、重慶睿安特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重慶睿安特盾構技術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黃小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648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4648元,由被告重慶大安重型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重慶華冶鋼結構件制造有限公司、重慶睿安特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重慶睿安特盾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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