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安金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3010231****737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皖1302民初8710號 |
案號 | (2022)皖1302執(zhí)235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4-01 |
發(fā)布日期 | 2022-04-0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張鋒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礦區(qū)支行借款本金3591.95元及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其中2021年7月21日之前的利息1121.29元、違約金1178.06元,自2021年7月22日起的利息及違約金的計算按照《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的約定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被告中安金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譚建平承擔連帶責任;二、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礦區(qū)支行對被告張鋒所有的粵T05251號車(奇瑞SQR7150J602,發(fā)動機號AAHL03412,車架號LVVDC11B3HD240359)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果未按本判決書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張鋒、被告中安金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譚建平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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