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西南機械化工設備成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0192105-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川0191民初5324號 |
案號 | (2019)川0191執(zhí)89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四川西南機械化工設備成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成都國順信企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償還代償款11391972.16元并支付逾期擔保費、資金利息(逾期擔保費計算方式為:以10000000元為基數,自2015年10月28日起,按照《融資擔保委托合同》約定的日費率萬分之一計算至付清之日止;資金利息計算方式為:以每筆實際代償金額為基數,按照《融資擔保委托合同》約定的日利率萬分之五為標準,從每筆代償款實際代償之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西南機械化工設備成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成都國順信企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違約金(計算方式為:以每筆實際代償金額為基數,以實際代償時間為起算點,按照年利率2.11%為標準,分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但總額不超過2000000元); 三、被告北京天華國興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四川綠色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銀頂貿易有限公司、成都紫玉貿易有限公司、袁強、雷文全、鄧娟對被告四川西南機械化工設備成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所負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北京天華國興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四川綠色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銀頂貿易有限公司、成都紫玉貿易有限公司、袁強、雷文全、鄧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四川西南機械化工設備成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追償; 四、若被告四川西南機械化工設備成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按上述判決履行給付義務,原告成都國順信企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對被告北京天華國興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慧忠北里309號樓1層117-4(X京房權證朝字第824049號)、1層103-2(X京房權證朝字第938663號)、2層203-2(X京房權證朝字第938668號)、2層216-2(X京房權證朝字第1061195號)的房產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確定的債權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五、駁回原告成都國順信企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550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四川西南機械化工設備成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天華國興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四川綠色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銀頂貿易有限公司、成都紫玉貿易有限公司、袁強、雷文全、鄧娟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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