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東工商南處字[2017]第6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登記管理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8000元),上繳國庫,并責令當事人在十五天內(nèi)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補報2015年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3-08 |
決定機關(guān) | 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吳建一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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