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德環(huán)罰[2020]2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613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8-06 |
決定機關 | 德陽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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