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九江市隆泰玻璃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黃海寶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410073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綿仲裁字第191號裁決書 |
案號 | (2015)九中執(zhí)字第0001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05 |
發(fā)布日期 | 2015-07-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第一被申請人九江市隆泰玻璃纖維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決書十日內向申請人江油市地大玻纖有限公司返還租賃標的物工業(yè)用鉑金(含鐒量10%,PH10)43公斤;二、在履行期間屆滿日不能返還租賃標的物的,第一被申請人九江市隆泰玻璃纖維有限公司在返還租賃標的物履行期間屆滿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江油市地大玻纖有限公司支付不能返還租賃物標的物的賠償款1290萬元(大寫:壹仟貳佰玖拾萬元);三、第一被申請人九江市隆泰玻璃纖維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判決書十日內向申請人江油市地大玻纖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104638.61元(大寫:壹佰壹拾萬零肆仟陸佰叁拾捌元陸角壹分);四、第一被申請人九江市隆泰玻璃纖維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決書十日內向申請人江油市地大玻纖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44925.38元;五、第二被申請人湖北金馬玻璃纖維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三)﹑(四)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裁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六、本案仲裁費90000元,由第一被申請人九江市隆泰玻璃纖維有限公司承擔。仲裁費已由申請人江油市地大玻纖有限公司墊支,應由第一被申請人九江市隆泰玻璃纖維有限公司承擔的仲裁費在履行上述給付內容時一并向申請人江油市地大玻纖有限公司支付,第二被申請人湖北金馬玻璃纖維有限公司對本案仲裁費90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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