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經開公(消)行罰決字〔2017〕1600017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查明杭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決定給予杭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0010504006)。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大隊 2017年5月24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5-24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邵志明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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