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嘉友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伯寅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0023121-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錫民初字第00084號 |
案號 | (2015)錫執(zhí)字第0060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18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無錫嘉友置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顏夢霖支付借款本金1150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無錫嘉熙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北京嘉友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對無錫嘉友置業(yè)有限公司上述應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無錫嘉熙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北京嘉友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無錫嘉友置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本案訴訟費102880元(其中案件受理費9788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該款已由顏夢霖預交),由無錫嘉友置業(yè)有限公司、無錫嘉熙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北京嘉友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該款直接支付給顏夢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同時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賬號:10-113301040002475) 審判長謝偉 審判員陳麗芳 審判員潘曉峰 二O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唐廣征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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