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省第五建設集團豐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981MA****QC3Q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贛0821民初1612號 |
案號 | (2019)贛0821執(zhí)124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吉安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吉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6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設集團豐城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歸還原告吉安縣興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17.52%利率計息,從2019年7月1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盧云龍、袁彩嬌對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設集團豐城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盧金生對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設集團豐城有限公司上述借款中的4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78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設集團豐城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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