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省一汽解放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聶輝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194684-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3)洪民二初字第165號(2013)洪民二初字第165號 |
案號 | (2015)洪中執(zhí)字第0025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10 |
發(fā)布日期 | 2015-08-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西省一汽解放銷售服務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博能小額貸款公司人民幣800萬元及利息、逾期罰息(合同期內的利息按照《企業(yè)借款合同》約定計算,應抵扣已經(jīng)支付的28.56萬元;逾期罰息按照同類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逾期罰息支付期限:其中500萬元自2013年6月15日至還清欠款之日止,另300萬元自2013年6月22日至還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聶輝、郝江鳳對上述判決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聶輝、郝江鳳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西省一汽解放銷售服務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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