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省一汽解放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聶輝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194684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中國貿(mào)仲京裁字第0538號裁決書 |
案號 | (2014)洪中執(zhí)字第0018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8-25 |
發(fā)布日期 | 2014-12-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付:1.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幣5925000.00元,未到期租金人民幣20737500.00元; 2.已支付的第2期部分租金按照月息2%計算至2012年12月27日的遲延違約金人民幣406.67元,未支付的已到期租金按照月息2%計算自相應租金到期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產(chǎn)生的遲延違約金人民幣197500.00元; 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幣5925000.00元和未到期租金人民幣20737500.00元按照月息2%計算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第一被申請人實際支付該筆租金日止的遲延違約金; 二、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本案仲裁所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399937.50元; 三、本案仲裁費為人民幣262873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該筆費用已由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全額預繳,故第一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262873元,以補償申請人代其墊付的仲裁費; 四、第二被申請人對于第一被申請人的上述第一、二、三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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