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西(消)行罰決字〔2020〕1300016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天目山路321號的由杭州裕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裕都大廈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及《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二條之規(guī)定,該行為屬于較輕違法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杭州裕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處罰:限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賬號:0010504006)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杭州市西湖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20年11月24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1-24 |
決定機關(guān)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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