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南鷹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黃鍛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5430729-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閩0503民初4883號 |
案號 | (2017)閩0503執(zhí)256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7 |
發(fā)布日期 | 2017-08-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0一、被告泉州萬香源牲畜屠宰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利息7341.39元、復利1706.23元、罰息86402.49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 二、被告福建南鷹陶瓷有限公司、黃鍛煉、李捷、蔡忠、蔡淑花對被告泉州萬香源牲畜屠宰有限公司的上述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向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泉州萬香源牲畜屠宰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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