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國晶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12279****139R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川0104執(zhí)4202號 |
案號 | (2019)川0104執(zhí)恢51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成都國晶能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第一金租賃(成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584800元; 二、被告成都國晶能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第一金租賃(成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即按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期間共16期的每月應付租金474050元為計算基數,自每一期租金應支付之日的次日即每月29日,按一年期同期貸款基準利率3.5倍標準計算支付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其中2015年2月與3月的違約金起算日期分別為2015年3月1日和2015年3月29日); 三、被告成都國晶能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第一金租賃(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公證費500元; 四、被告覃祥彬、覃祥海、伍發(fā)山對被告成都國晶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向原告第一金租賃(成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覃祥彬、覃祥海、伍發(fā)山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被告成都國晶能源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第一金租賃(成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96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成都國晶能源有限公司、覃祥彬、覃祥海、伍發(fā)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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