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港北市監(jiān)不予處字【2020】04-0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本局認為:當事人發(fā)布“產品展示—甘蔗糖品—膜法紅糖頁面內兩張圖片下面寫有“用物理除雜無任何化學添加、快速濃縮、低溫熬糖集成核心專利技術生產高品質紅糖、黑糖”等字樣的廣告,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彼?guī)定的使用專利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承認違法行為,采取措施主動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根據(jù)《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規(guī)范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款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本C上所述,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港北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9-16 |
決定機關 | 貴港市港北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林寧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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