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二稽罰[2019]123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郵政科技實業(yè)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在檢查期限內(nèi)簽訂的部分租賃合同未申報繳納印花稅,合同總金額共計43080708.57元,其中2014年4月8218088.32元;2014年6月5428961.09元;2014年7月7481625.88元;2015年2月6477471.77元;2015年5月5797262.93元;2015年6月1635598.58元;2015年7月8041700.00元。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應(yīng)追繳印花稅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21540.35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7-04 |
決定機(jī)關(guān) | 國家稅務(wù)總局杭州市稅務(wù)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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